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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名词解释

来源:部门用户 发布者: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浏览次数:
    

安全生产名词解释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年初层层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年底进行考核。

    4.失职追责:是指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5.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6.五级五覆盖: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和行政村级⑴“党政同责”全覆盖⑵“一岗双责”全覆盖 ⑶“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⑷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⑸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7.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五落实:

      ⑴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⑵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⑶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⑸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五到位: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10.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

    11.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1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投资人)。

    13.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4.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车间教育、岗位(班组)教育。

    15.双随机、一公开: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6.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

    17.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隐患治理“五落实”是指:按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9.安全生产检查形式:(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季节性及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查检查;(6)临时性的安全检查。

    20.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是指由各个安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层层建立了台账,做到了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2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2.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不包括3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不包括10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包括30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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