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法律法规依据:《草原法》第41条 |
办理条件 | 1、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2、符合所在地区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办事流程: 受理;审查;批准。 |
所需材料 | 1.《草原征占用审批表》 2.被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3.拟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坐标图; 4.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突泉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突泉县农牧业局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