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草原法》第40条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和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所需材料 | 1.《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表》 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4.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5.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突泉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突泉县农牧业局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